(2010年8月28日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并經民政部核準,2020年9月7日修訂)
第一章? ? 總? ?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中國認證認可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Association,縮寫:CCA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認證認可及相關工作的機構、人員自愿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梁、紐帶和服務作用,維護行業共同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本著服務、自律、誠信、創新的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準則,規范行業執業行為,提高認證認可信譽;構筑公平和諧環境,促進事業科學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貫徹落實國家認證認可法律法規和方針、 政策,宣傳認證認可工作的重要意義,促進認證認可事業發展:
(一) 圍繞認證認可行業特點和工作需要,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工作,提出建議,反映意見;
(二) 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認證認可工作政策要求,參照國際標準和準則以及行業特點,研究提出具體實施措施、行業規范和辦法,創新認證認可工作方法;
(三) 接受政府委托,協助制定行業發展規劃、起草相關技術文件和組織參與相關評價工作;
(四) 代表會員共同利益,組織制定行業自律、公平競爭、服務質量、運作機制和行為規范等準則及操作規范,并監督實施,按照認證認可行風建設要求,樹立認證認可行業誠信形象;開展會員機構、認證人員、認證工作的行業評比、評選、交流和表彰活動;
(五)維護會員的合法權利,調解同行之間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對會員的投訴,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對會員執業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依照有關規定經批準開展表彰獎勵活動;
(六)經政府授權,根據國際標準和國際組織規定,擬定各類認證及相關人員執業注冊準則、規則,配合相關部門監督檢查實施情況,根據政府授權負責各類認證認可人員的培訓機構與課程確認、職業資格考試、考核、注冊和管理工作;
(七)組織國內外業務、學術交流,組織開展認證認可科技理論與實踐研究,促進行業創新;參加國際相關組織和機構的活動;為會員提供認證認可方面的培訓、咨詢服務;
(八)建立信息系統,根據授權開展行業統計,對認證認可情況進行分析,為政府決策、會員和社會提供信息服務;參與認證認可標準制修訂工作,依照有關規定,組織編輯、翻譯出版認證認可方面的期刊、書 籍、文集和標準資料等;
(九)完成政府主管部門交辦的工作。
第三章? ? 會? ?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與認證認可相關的單位,經過申請可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經過本會注冊的各類認證人員及與認證認可工作有關人員經過申請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認證認可行業及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認證認可從業機構應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取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審批。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通過本會向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自覺維護行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項;
(六)討論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
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能自覺遵守國家認證認可的法律、法規、規則、制度。?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 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依照有關規定經批準開展的表彰獎勵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0年8月28日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