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認證機構公平競爭規范——管理體系認證價格暫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相關認證機構應當一次性交納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10萬元。為加強對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2.中國認證認可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負責認證機構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的收交與日常管理。
3.協會應提前向應交納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的認證機構發出《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交納通知書》。
4.認證機構收到《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交納通知書》后,應在規定時間內交納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逾期一個月不交納的,視為拒絕交納,按照《認證機構公平競爭規范——管理體系認證價格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辦理。
5.認證機構交納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后,由協會開具收據。
6.協會開設專戶存放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
7.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歸交納該保證金的認證機構所有,不得挪做他用,不得使用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進行任何投資性或營業性的活動。
8.?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所產生的利息歸會員所有。每年按照當年存款利息的變化情況在年底公開利息所得數額,并將利息返還各認證機構。
9.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只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動用:
9.1?會員因違規被處以違約金而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交納違約金時,可以從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中扣除違約金;
9.2?會員自動放棄會員資格,退出協會,且在保持會員資格期間無違規行為發生,或有違規行為發生但已經繳納了違約金的,退還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
9.3?因認證機構資格注銷,不再從事認證業務,退出協會,且在保持會員資格期間無違規行為發生,或有違規行為發生但已經繳納了違約金的,退還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
10.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由協會履行批準手續后方可由財務部門辦理支出手續。
11.?協會會員服務與自律監管部建立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進庫出庫登記臺帳,并保存所有支出批準表(見附表),每半年與財務部門核對一次。
12.認證機構的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按照《認證機構公平競爭規范——管理體系認證價格暫行規定》第十二條扣除違約金后,應在一個月內補齊不足部分。不能補齊的,視為拒絕交納,按照《認證機構公平競爭規范——管理體系認證價格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處理。
13.協會秘書處每年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管理情況。
14.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管理情況接受審計監督和會員監督。
15.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16.本辦法由中國認證認可協會負責解釋。
? ? ??? 附表:《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支出批準表》
???????????????????????????????????????????????????????????????? 二OO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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